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
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
都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然而一些不法人员为谋取暴利
进行非法运输和销售
对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12月14日21时许,威远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货车,民警在拦停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后,当场挡获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嫌疑人孔某某,练某某,查获非法烟花爆竹32件。
现已依法对该两名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
经威远县局治安大队、向义派出所联合应急局联合深挖线索发现,向义镇有一非法烟花爆竹储存窝点,并于12月15日对其进行捣毁,经统计,该窝点共存储非法烟花爆竹331件。
目前,所有查获非法烟花爆竹已安全转移至合法储存点,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违反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若储存不当极易引发爆炸和燃烧事故,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非法运输危害性: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缺少专业车辆和人员,极易发生挤压碰撞,引发燃烧和爆炸事故。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示: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否则,一旦引发安全事故,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需购买烟花爆竹,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遵守当地燃放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