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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法院发布两起消费者维权案例
www.wy.neijiangpeace.gov.cn 】 【 2022-03-18 15:38:55 】 【 来源:内江日报

  3月15日,威远县法院公布两起消费者维权案例,以案释法普法,倡导诚信,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权,消费时“擦亮眼睛”。

  

  案例一

  

  原告冷某、卓某诉被告重庆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冷某与卓某系夫妻,2017年1月10日,二人共同向被告威远某汽车销售公司、被告威远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并登记在冷某名下。2019年7月19日下午,原告卓某驾驶该车搭乘倪某外出时,主副驾驶安全气囊突然爆炸,致卓某和倪某受伤,车辆受损,二人遂将该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产品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安全气囊意外点爆应当属于由车辆内在因素导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之规定,原告有选择赔偿主体的权利,但不能同时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因产品质量问题的最终赔偿主体为被告重庆某公司,就不能再要求被告威远某汽车销售公司、威远某汽车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重庆某公司赔偿二原告损失41627.31元,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被告重庆某公司不服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产品责任是指缺陷产品对产品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随着现代科技高速发展,产品极大丰富,产品使用者虽然占有产品,但其不能发现和防范产品缺陷,也不能控制产品缺陷所造成的危险,只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防止和控制缺陷,也最为了解缺陷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产品使用者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损害是否发生及缺陷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即转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本案原告举证证明了涉案车辆安全气囊非正常发生点爆,以及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接下来应由被告承担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或者原告的损失与车辆缺陷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告未完成其应负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

  

  原告(考生)李某某、宋某某分别与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考生)李某某、宋某某分别与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公务员培训协议书》。双方约定:学员按时认真参加被告提供的公务员考试前全部课程辅导,并独立完成被告提供的各项练习,被告承诺参加此次公务员考试时,能够通过所辅导科目考试,顺利进入面试阶段,不过的学员,可免费参加下次培训。

  

  协议签订后,二原告按时向被告交纳了学费,被告也按时给原告安排了培训。然而,原告考试中并没有通过公务员考试。之后,二原告和其他未通过考试的学员向被告提出,参加下次的免费培训,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现被告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回学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按《公务员培训协议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也享受了培训权利,本案客体为智力成果,作为智力成果的价值难以计价,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应酌情退还原告部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李某某、宋某某与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公务员培训协议书》;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某学费2000元、退还宋某某学费5000元。

  

  ■【法官说法】

  

  现如今,伴随“公考热”的出现,考生往往不惜重金参加各种公务员招录考试培训班、补习班,以求在公考“上岸”。得益于此,当前教育考试培训行业如火如荼、方兴未艾。有些培训班为了扩大影响、吸纳生源,借机大肆吹捧、空夸海口,以“包过班”“保过班””状元班“等口号招揽学员,许多考生也信以为真,然而一旦学员未通过考试,这些培训班又会寻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本案中,李某某等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即是“包过班”协议,李某某等考生未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即意味着某教育咨询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未能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时,某教育咨询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安排继续学习,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教育咨询公司提出的抗辩不能成为其违反协议约定并拒不履行退款义务的理由。(孙嘉利  高波)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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