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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给猪场周边消毒腐蚀车身该不该赔偿?法院认定
www.wy.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12-21 11:31:18 】 【 来源:内江日报

  2020年3月的一天,威远生猪养殖户李某为预防“非洲猪瘟”,对停靠在养猪场附近的一辆轿车实施消毒后,却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具有较强腐蚀性的强碱消毒液致使该车车身受损。事发后,车主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车辆维修费2.6万余元及其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2000元。

  

  车主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威远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

  

  车主:车辆停靠路边,养猪场消毒致车身受损。

  

  原告何某起诉称,2020年3月24日下午7时左右,原告一家人从成都驾车回威远老家探望父母。到家后原告将车辆停靠在被告养猪场门口的马路边。

  

  在此之后,被告担心有病毒影响养猪场,在预先没有给原告打招呼的情况下,用强碱消毒液给汽车全身喷洒消毒,具有较强腐蚀性的消毒液给原告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

  

  后原告将车辆开往成都进行维修评估定价,维修公司报价26674元。在原告看来,被告应为原告车辆受损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6674元,并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2000元。

  

  养猪户:喊他开走他不听,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无过错。

  

  面对原告诉求,养殖户李某对此不予认可。李某辩称,发生纠纷期间,正是防控“非洲猪瘟”的非常时期。根据防控政策,由养猪场业主承担对生猪养殖场及周边环境消毒的主体责任。养猪场外50米左右属病毒威胁区域,外来车辆是消毒的重点对象。被告在养猪场外张贴有“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防疫重地,严禁入内”等防控标识。

  

  李某称,原告将车辆停靠在被告养猪场门口的通道,距养猪场只有10米左右的公路上,被告已告知原告不能在此停靠,但原告却未理会,被告为防控病毒,对停靠在这里的车辆进行消毒,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

  

  在庭审中,原告还表示,原告之所以未挪车,是因为在高速路口已经对车辆进行了消毒。故原告认为,他将车停靠在该养猪场附近,不会对养猪场造成影响。

  

  认定:养殖户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父母与被告是同村同组的邻里关系,原告也经常回父母家,双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建立和睦友爱的相邻关系。“非洲猪瘟”和新冠肺炎疫情众所周知,尤其是“非洲猪瘟”疫情在农村家喻户晓。原告之母是村民组长,原告经常回其父母家,对“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和父母家的周边环境应十分了解。原告一行驾驶外地车辆从外地回父母家,该车辆是消毒的重点对象。双方就车辆停靠问题发生纠纷后,原告一行应本着严防疫情的谨慎态度,与被告养猪场保持安全距离停靠车辆,避免疫情危险的发生。

  

  法院还指出,高速公路路口对过往车辆消毒是防控新冠肺炎病毒的措施,不是针对防控“非洲猪瘟”病毒采取的措施。被告对原告的车辆进行消毒的行为是避免和防止“非洲猪瘟”危险发生采取的措施,故法院认为,被告的避险行为是符合防控疫情采取的措施,没有过错。

  

  原告一行坚持不挪动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不应对原告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何某在与李某就停车问题产生争议后,未将车挪到安全距离外,给李某的养猪场带来了感染“非洲猪瘟”的危险,而李某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对何某停在自家养猪场附近的外地车辆进行消毒,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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